《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
第九條 程序性動議
9.1 在討論中,任一代表團均可提議會議暫停或休會、暫緩或結束辯論。
9.2 這類動議應立即付諸表決。根據本《規則》第八條第1款,這類動議應按如下順序,優先于會議上面其他各種提案或動議執行:
(a) 暫停會議;
(b) 休會;
(c) 暫緩對所議問題的辯論;
(d) 結束對所議問題的辯論。
第十條 工作語言
10.1 大會工作語言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10.2 在大會上用一種工作語言進行的發言應譯成其他幾種工作語言。
10.3 發言者也可使用其他任何一種語言,但須自行安排將其發言譯成上述工作語言之一。
第十一條 決議和修正案
11.1 本《規則》第一條所述的參會代表可提出決議草案和修正案;決議草案和修正案應以書面形式送交大會秘書處,由秘書處向所有參會代表分發。
11.2 通常任何決議草案或修正案均應合理地提前以大會工作語言向所有參會代表分發,否則不得付諸討論或表決。
第十二條 表決
12.1 本《規則》第一條所述各國代表均在大會上享有一票表決權。
12.2 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第2款和第十七條規定,大會的決定應經半數以上參會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表決通過,但第十二條第3款所述情況除外。
12.3 關于適用于未作《公約》第二十六條第2款所述聲明的所有各國按照統一百分比方式分配納款額的決定,需經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但未作上述聲明的締約國多數通過。
12.4 在本《規則》中,“出席并參加表決的國家”一詞應指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國家。棄權的國家應視為未行表決。
12.5 表決一般應以舉手方式進行,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除外。
12.6 對舉手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會議主席可用唱名方式進行第二次表決。此外,在就第十二條第3款所述事項作出決定時,如有兩個以上代表團在投票前要求唱名表決,也應進行唱名表決。
12.7 在對某項提案提出修正案時,該修正案應先付諸表決。在對某項提案提出兩項或兩項以上修正案時,大會應先表決主席認為內容實質與原提案相去最遠的修正案,再表決內容實質與原提案次遠的修正案,依次類推,直至所有修正案付諸表決為止。
12.8 如有一項或數項修正案獲得通過,則應對經過修正之提案進行一攬子表決。
12.9 僅對某一提案作出增補、刪減或部分修改的動議應視為該提案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