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議事規則
39.10 委員會委員國應在其希望選舉候選人的名字上畫圈。
39.11 在主席的監督下,計票員將從委員會委員國收集包含有選票的信封,并對選票進行清點。
39.12 若信封中無任何選票,應視此種情況為棄權。
39.13 若選票上投票者贊成的候選人多于應填補的席位數或選票上未標明投票者的意圖,則應視該選票為無效。
39.14 對每個選舉組的計票應該分開進行。計票員將信封逐個打開后將選票按選舉組分類。各候選人獲得的贊成票數應填入為此目的準備的名單。
39.15 主席應當宣布與所需填補之席位數額相同的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如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得票相等,致使候選人數仍多于應填補的席位數,則應在得票相等的候選人之間進行第二輪無記名投票。如果在第二輪無記名投票中,仍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候選人獲得相同票數,則由主席通過抽簽方式來指定當選的候選人。
39.16 計票結束后,主席應分別宣布各選舉組的投票結果。
八、 委員會秘書處
第四十條 秘書處
40.1 委員會應由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協助(《公約》第十條第1款)。
40.2 總干事或其代表應參加委員會及其特設咨詢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工作,但無表決權。總干事或其代表可隨時就所議問題發表口頭或書面意見。
40.3 總干事應指派教科文組織秘書處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委員會秘書,并應指派其他工作人員與其共同組成委員會秘書處。
40.4 秘書處應負責接收、翻譯和分發委員會的所有正式文件,并應按照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安排討論發言的口譯。
40.5 秘書處還應承擔確保委員會工作正常進行所需要的其他各項任務。
九、 工作語言和報告
第四十一條 工作語言
41.1 委員會的工作語言為英文和法文。應盡一切努力,特別是通過預算外資金,促進聯合國其他正式語言用作工作語言。另外,東道國可為使用本國語言提供便利。
41.2 在委員會會議上使用一種工作語言所作的發言,應同時譯成另一種工作語言。
41.3 發言者亦可使用其他任何語言發言,但須自行安排將其發言譯為委員會的一種工作語言。
41.4 委員會的文件應用英文和法文同時發布。
第四十二條 文件分發的最后期限
委員會每屆會議有關臨時議程項目的文件,應至遲于該屆會議召開前四周,以兩種工作語言向委員會委員國分發。這些文件還應以電子版形式提供給應邀參加會議的經認證組織、公共或私營機構和個人,以及非委員會委員國的締約國。
第四十三條 會議報告
每屆會議結束時,委員會應通過其以決定一覽表形式形成的報告。報告應在相關屆會閉幕后一個月內用兩種工作語言發布。
第四十四條 紀要
秘書處應編制委員會各次會議的紀要,供下屆會議召開時批準。
第四十五條 文件的發送
總干事應將決定一覽表和公開會議各次辯論的最后紀要轉發委員會委員國、《公約》的所有締約國、應邀參加會議的經認證組織、公共或私營機構和個人。
第四十六條 提交締約國大會和教科文組織大會的報告
46.1 委員會應向締約國大會每屆常會提交一份關于其活動和決定的報告,并提請教科文組織大會每屆常會注意該報告(《公約》第三十條第2款)。
46.2 委員會可授權其主席代表委員會提交這些報告。
46.3 這些報告副本應寄送《公約》的所有締約國。
十、 《議事規則》的通過、修正和暫停適用
第四十七條 通過
委員會應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委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其議事規則 (《公約》第八條第2款)。
第四十八條 修正
除引用《公約》的條文之外,委員會可在全體會議上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之委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做出決定,修正本《議事規則》,但是建議的修正案須已按第九和第十條的規定列入該屆會議程。
第四十九條 暫停適用
除引用《公約》的條文之外,委員會可在全體會議上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之委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做出的決定,暫停適用本《議事規則》中的任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