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暗箱操作” 對評估拍賣機構名冊編制進行監督制約
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編制工作重要而敏感,容易出現“暗箱操作”,滋生腐敗。司法解釋貫徹了監督和權力制約原則。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司法解釋規定了名冊編制的基本原則及應當先期公告。評審委員會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紀檢監察、審判、執行部門組成,必要時可邀請評估、拍賣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評審委員會可以互相監督,確保名冊編制的客觀公正。”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了評審委員會編制名冊的程序及對名冊的動態管理。首先,進入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是評估、拍賣機構自愿申請,并自覺接受監督;其次,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機構的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等方面進行審查、評比,按得分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后才能確定入冊機構;第三,人民法院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如果在評估、拍賣活動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的,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其從名冊內剔除并增加新的機構,通過動態管理名冊的方式對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防止滋生司法腐敗 隨機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2004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規定》,對拍賣機構的選擇規定了三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的方式。二是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召集當事人雙方采取抽簽、搖珠等隨機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三是在當事人雙方提出申請的情況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這幾種方式制定的初衷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評估、拍賣實際工作中,發現由當事人協商選擇機構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現當事人串通損害第三方、侵害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給中介機構和法院工作人員留下了‘操作空間’,導致腐敗滋生。”
針對這一狀況,司法解釋取消了當事人協商選定評估、拍賣機構的規定,規定統一進行隨機選擇機構。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采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部門監督、社會監督、當事人監督增強評估拍賣透明度
為了增加選擇機構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預防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司法解釋規定,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在選擇機構時,應當通知審判、執行部門派員到場,對一些重大、敏感、社會關注度高的評估、拍賣案件,也可以邀請本院紀檢監察和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媒體到場監督,將通過審判、執行部門派員到場作為司法技術管理部門選擇機構的必經程序,有利于相互監督。
司法解釋還規定,開展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選擇機構時,應該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這樣的規定有利于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選擇機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有利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此項工作的監督。 同時,也對當事人拒不到場時的處理辦法進行了規定,“當事人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將選擇機構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
編輯:寧波 來源:新華網(記者 楊維漢 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