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莊“合法不合法”?
對施廣英的疑問,江蘇省銀監局姓岳的工作人員曾回答:“沒有銀監會批準,開展存款業務肯定是不可以的。只要有存款業務,哪怕是一家儲蓄所的網點,都必須有我們的許可證,而且必須在網點掛出來?!?/p>
同時,這位工作人員還提醒她:“如果有資金在里面,還是勸你們最好拿出來,因為從保護自己的角度來講,不知道他們用在什么地方,不是很保險?!?/p>
據此,王立善、施廣英兩名擔保人在法庭上提出“合作社”本身性質違法,發放貸款也是違法行為,因此合同是無效合同。
而射陽縣法院2010年2月一審判決認為,長蕩鎮資金互助合作社“是合法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放貸款合法,貸款合同有效。
負責此案的鹽城市中院法官說:“合作社這個東西,其實操作上很多是不規范的,但是合作社這個制度本身肯定沒有問題?!?/p>
而鹽城市非法集資處置辦公室工作人員最終解答了她的質疑:“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銀監會來批的。而你所說的互助社不是叫這個名字,而叫‘農民資金互助社’,它是一種試點,不是由銀監會審批,有各個地方的試點辦法規定它。”
“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民資金互助社”,一字之差,后者就合法地不須銀監會監督?
2009年底,江蘇省鹽城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發布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試點調查報告》,把它定義為:“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以一定區域內入社農戶為主體、并為社員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互助性農民合作組織。”
根據《試點調查報告》,它需要經縣、市、區農經部門批準,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注冊登記。
2005年,鹽城市阜寧縣碩集鎮5位農民注冊成立“碩集鎮富民合作社”,自發地開展合作資金融通活動。
2006年初,鹽城市委市政府發布1號文件,要求“探索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
2007年7月,鹽城市委市政府下發意見,在全市范圍內擴大試點。據《試點調查報告》統計,截止2009年底,鹽城市已有試點合作社共95家,其中鄉鎮級81家,村級14家,包括一般村9家,扶貧村5家。
在這股浪潮中,共有近9萬農戶入社,吸納社員股金及互助金8.69億元,投放互助金余額7.01億元,累計投放15億元。
施廣英的案子一審判決后,僅僅1個月時間,到2010年2月,長蕩鎮上類似的“投資公司”就新開到了6家。
施廣英一家認為這是這個案子的負面效應。“鎮上有些頭腦門路的人看‘合作社’一間門面就能賺很多錢,而且沒有人管,無本萬利,還不都修飾門面開張?但是經營都特別的不規范!利息很隨意,放貸很隨意,任由這種情況發展下去,很多農民的血汗錢養老錢將面臨巨大風險,甚至血本無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