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價牽動百姓心。 資料圖片
二、《特別規定》“特”在何處?
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相對,是指在特殊時期,針對特定行為,適用特別的程序和罰則的法律規定。具體而言,《特別規定》與一般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僅在特殊條件下適用。一般價格法律法規適用于常態下的監管工作,而《特別規定》則適用于價格異常波動時期。二是只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現有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如《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而《特別規定》只針對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幾類違法行為。三是處罰力度不同。相比現行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執法程序特殊。為及時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規定》更加強調執法程序的及時有效性,因此簡化了部分執法程序,并增加了必要的執法措施。
三、如何理解《特別規定》啟動程序?
為防止濫用法規規定,損害有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規定》專門規定了啟動程序,即只有當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時,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適用《特別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從這個意義上講,《特別規定》在一般時期處于準備狀態,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并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才能啟動《特別規定》,依法開展執法。
需要指出的是,《特別規定》第二條所稱重要商品和服務,一般是指那些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關系較為密切的商品和服務,其具體判斷權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