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保密期——
打破國家秘密“一密定終身”
“定密多、解密難”被認為是目前保密工作中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有關專家介紹,隨意定密導致缺少密級變更和解密機制,往往“一密定終身”,導致大量已無保密意義的涉密載體堆積,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國家秘密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會同國家保密局赴上海、福建調研后發現,一些單位往往只定密,從不解密。保密工作與檔案管理工作銜接不緊,提前向檔案館移交涉密文件檔案的現象比較突出。這些文件存放在檔案部門,到期檔案部門無權解密,原定密機關也不在到期時主動解密。
為此,新修訂的法律對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另外,法律還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