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漫天下
判決結果】11月25日,邵陽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楊昌福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沒收其非法狩獵的作案工具。據悉,這是今年10月21日我省宣布全省行政區域內野生鳥類禁獵期之后,查辦宣判的第一起非法獵捕鳥類刑事案件。
【案情回放】今年10月29日開始,貴州省從江縣洛香鎮登邑村農民楊昌福,未取得狩獵許可證,就擅自攜帶絲網、誘鳥放音機等專業捕鳥工具,在邵陽縣黃亭市鎮沿河村坳垅山柑橘場張網捕鳥。
10月30日,根據群眾舉報,當地林業公安人員趕到捕鳥現場,將楊昌福抓獲歸案,并當場繳獲其捕捉的野生麻雀22只和捕鳥工具。后經林業機關鑒定,楊昌福所捕麻雀屬《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保護對象。
楊昌福被抓當日即被邵陽縣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執行逮捕,同月18日,他被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
【法官說法】邵陽縣審理此案的法官吳社忠說,根據今年10月21日,省林業廳發布的湘林通字[2010]1號文件《關于禁止獵捕野生鳥類的通告》之規定,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禁止獵捕野生鳥類。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被告人楊昌福未取得狩獵許可證,擅自在鳥類禁獵區、禁獵期內獵捕國家明令保護的麻雀,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違反了上述法規并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狩獵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考慮到本案被告人楊昌福犯罪的時間為禁獵期實施之初,所捕鳥類數量界近犯罪起點的事實,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溫馨提示】古詩云:“勸君莫打枝頭鳥,子在巢中望母歸。”保護鳥類及一切野生動物是人類的天性,是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重要保障,更是現代社會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
來源:湖南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