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營涮肉的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因認為西安小肥羊烤肉館的商標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而向商評委提出復議。復議被駁回后,內蒙古小肥羊又將商評委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判決駁回了內蒙古小肥羊的起訴。
2010年1月18日,商評委作出裁定,駁回了復議請求。商評委說,內蒙古小肥羊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時間是2001年12月18日,獲批時間是2003年5月14日。而西安小肥羊申請的時間是同年的1月8日,比內蒙古小肥羊的申請時間早了將近一年時間。此外,西安小肥羊的服務內容是推銷,而內蒙古小肥羊則主營餐廳服務,因而兩者的行業跨度較大,區別比較明顯,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
內蒙古小肥羊不服,他們認為“小肥羊”屬于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因而不應該得到批準。此外,西安小肥羊主要從事的推銷領域是為他人銷售商品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和咨詢。而內蒙古小肥羊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為了提升品牌形象和客流,不可避免的要對自己和商業伙伴提供建議、進行宣傳,所以在推銷的時候消費者就會發生混淆。
法院認為,內蒙古小肥羊所稱的自我廣告宣傳和自我產品服務,與西安小肥羊所做的中介服務和代理他人從事商品服務,存在本質區別。因而,即便“小肥羊”已是知名品牌,但兩者并不會發生混淆,因而駁回了內蒙古小肥羊的起訴。
來源:中國日報北京版(記者 李加寶)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