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標準提高
11月2日,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從今年10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保障標準(詳見表)。同時,在救助管理機構內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生活費標準,比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據了解,以上保障標準中,城鄉低保標準、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生活供養標準為執行標準,各區縣(自治縣)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為全市最低標準,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當地財力適當提高。(記者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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