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魏徽徽)廣州一家旅店內訌,兩方合伙人打官司,原告申請查封保全旅店,同時提供兩套房產作為擔保。最后原告敗訴,事件導致旅店損失135萬余元,本可以直接執行擔保房產,不料審理該案的區法院“擺了烏龍”,解封擔保房產時沒有通知任何一方,兩套房被迅速轉移,導致判決無法執行。記者昨日獲悉,該案最終通過巨額國家賠償解決,廣州中院裁決區法院賠償135萬余元。
起因
原告敗訴,被告獲擔保房產作賠償
事件源于2006年一宗合伙經營糾紛,廣州一家旅店的經營者之一阿文與阿玲曾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由阿玲實際經營該旅店,但2006年一天旅店被打砸了,阿玲認為是阿文派人干的,不久就到所在地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旅店經營權和股權均歸她。
該案審理期間,阿玲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旅店及其財產。區法院依法對旅店的財物進行清點,最后對1200平方米的經營場地進行了查封,貼上封條。同時,阿玲也提供了案外人的兩套房屋就查封申請進行擔保,該區法院也對兩擔保房屋進行了擔保查封。
這起糾紛在2006年一審后,被廣州中院發回重審。2007年重審一審認為,原告阿玲等人負有舉證責任而未能舉證證明,判決阿玲敗訴,旅店股權仍歸阿文等人。2010年2月,阿文另案起訴阿玲及查封擔保人,要求他們因錯誤申請查封而賠償損失。
2011年1月,區法院對阿文提出的侵權案作出判決,阿玲及擔保人應賠償該旅店135萬余元,同時旅店損失可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廣州中院終審維持了該判決。
狗血
法院失誤,解封擔保房產未通知
阿文起訴的侵權案判決于2012年10月生效,但阿玲等人未在生效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于是,阿文等人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區法院立案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其后,阿文到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電腦查檔,一查才發現,兩套用來作擔保的房屋已經在2011年3月同一時期轉移登記到其他人名下,而且一套房已經兩易其主。明明被查封了,怎么可以交易呢?
原來,2010年5月,區法院裁定解除了旅店及其財產的查封,并將裁定送達給各方當事人。同年8月,該區法院又解除了對阿玲提供的案外人兩套房產的查封,但解封裁定均未送達給各方當事人。
據了解,作為擔保財產的兩套房產續封時間本應截止至2011年5月11日。阿文聲稱曾多次向經辦法官申請續封,但只查出2009年5月有申請的證據。按照法律規定,阿文不能再對兩套房產申請執行,也就是說,除非能查出阿玲的其他財產,否則沒辦法再執行。
結果
中院裁決,區法院要賠償135萬
對此,阿文向廣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審理該案的區法院賠償其經濟損失135萬余元。
廣州中院賠償委員會(下稱賠委會)審理后認為,民事訴訟過程中的財產保全裁定均應當送達案件的各方當事人,從被訴的區法院的卷宗材料顯示,該法院為解除查封申請人阿玲等提供的擔保財產并未送達給該案任何一方當事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賠委會還指出,該案的區法院未送達民事裁定的行為屬于違反采取保全措施規定的行為,造成賠償請求人阿文未能及時得到阿玲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被解封的重要信息,使得阿文誤認為擔保財產仍在查封狀態,并導致阿文不能在侵權訴訟中以及執行過程中提起新的查封擔保財產申請,進而引致擔保財產被轉移,使得法院判決生效后執行不能的后果。
最終,廣州中院于去年年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由審理該案的區法院賠償阿文因該法院未送達民事裁決的違法保全措施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即135萬余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