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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修改《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3.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
4.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5.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發企業未辦理跨區備案手續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八)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五條第三款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并報請”內容。
(九)修改《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經縣、市林木種子管理機構逐級審查后,”內容。
2.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內容。
(十)修改《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修改為“須經有審批權的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十一)修改《黑龍江省出版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需由省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2.將第三十條修改為:“設立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3.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4.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合并修改為:“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由省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由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5.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出版物批發單位可兼營零售、出租業務。出版物零售、出租店(攤)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
6.刪去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八項。
(十二)修改《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40日”修改為“28日”。
(十三)修改《黑龍江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九條中的“其中,液化石油氣貯灌站、燃氣汽車充裝站、新型氣體燃料站以及管道燃氣新建工程項目及其工程設計;應當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內容。
2.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3.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內容。
4.刪去第十七條。
5.將第十九條第四項中的“資質證書”修改為“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書(以下統稱許可證書)”。
6.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的“第二款”內容;刪去第三項。
7.將“資質證書”統一修改為“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