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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qū)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大力推廣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強對企業(yè)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zhì)的,堅決糾正,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chǎn)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nèi),要從嚴制定和執(zhí)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有1套住房的當?shù)貞艏用窦彝ァ⒛軌蛱峁┊數(shù)匾欢晗藜{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shù)貞艏用窦彝ィ拶彛碧鬃》浚粚σ褤碛校蔡准耙陨献》康漠數(shù)貞艏用窦彝ァ碛校碧准耙陨献》康姆钱數(shù)貞艏用窦彝ァo法提供一定年限當?shù)丶{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shù)貞艏用窦彝ィ瑫和T诒拘姓^(qū)域內(nèi)向其售房。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wěn)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未如期確定并公布本地區(qū)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或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jù)規(guī)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于執(zhí)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chǎn)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tǒng)建設滯后等問題,也納入約談問責范圍。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對各地穩(wěn)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jīng)驗,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fā)理性消費。對制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來源:新華網(wǎng)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