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滬上部分社會保險政策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東方網記者從今天上午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和原先的規定不同,此次參保范圍作調整后,在上海就業的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將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
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鮑淡如介紹,按照本市原有規定,外來從業人員主要參加本市綜合保險,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主要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將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根據新的規定,今后與上海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按照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險種和繳費規則與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完全一致。
據了解,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單位22%,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1%;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辦法:2011年度(具體時間為發文之日至次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2年度(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45%;2013年度(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50%;2014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5%;2015年度起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繳費基數也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東方網 編輯: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