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召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草案)》解讀會和《上海市口岸服務條例(草案)》解讀會。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劉云耕出席。
2010年10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代表法的決定,新修改的代表法進一步明確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細化了代表的履職規范,加強了對代表履職的保障,強化了對代表履職的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張賢訓介紹,為認真貫徹落實代表法,上海有必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使其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時更具可操作性。修訂草案共六章五十條,其中“對代表的監督”自成一章。草案規定,代表應當經常聽取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區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會上,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主任周厚文解讀《上海市口岸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二條,第三章專門對“通關服務優化”作出規定,周厚文表示,口岸通關便利化是口岸服務環境的核心環節,地方可以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和保障通關服務方面可以進行制度設計。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定華、吳漢民出席會議。
來源:文匯報 編輯: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