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被授權”“被同意”成業內“潛規則”
專家指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背后,是企業追求利益使然,采集個人信息并加以利用以盈利已經成為互聯網企業之間心照不宣的秘密。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指出,利用用戶信息謀求收益已經成為搜索引擎、微博、微信等互聯網服務產品繼廣告收入、增值業務收入、運營商分成之外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由于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敏感地帶,企業對這部分的內容往往諱莫如深。
劉春泉說:“免費產品想要盈利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利用用戶信息盈利成為業內的一種常態卻是很不正常的。甚至,有的企業開發新產品,并不需要獲得用戶的隱私信息,也不通過用戶信息盈利,但因為競爭對手的類似產品都要求消費者開放短信、通話記錄等隱私權限,企業也不得不跟著‘被開放’,以免落單。”
又想利用用戶信息盈利,又不愿意被發現侵犯個人隱私,這樣的“糾結”心態在《新浪微博服務使用協議》的條款一覽無余。該協議1.3項聲稱新浪僅會“基于用戶的操作行為進行非商業性的調查研究”,但6.2項卻又稱新浪有權“對用戶數據庫進行商業上的利用”。為規避責任,該協議以“免責聲明”規定,新浪公司對網絡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準確性不作擔保,“用戶因其使用微博服務而產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