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
(五)引導基層醫務人員規范使用基本藥物。加強基層醫務人員基本藥物知識培訓,將其作為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保證臨床用藥合理、安全、有效、價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六)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藥物。在沒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和社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內容等,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將符合條件的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保定點,對其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給予足額補償。農墾、林業等系統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含公立醫院)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可參照執行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嚴格基本藥物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廣告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生產企業,規范流通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從生產出廠到使用全程電子監管,加大對重點品種的監督抽驗力度,抽驗結果定期向社會發布。嚴格基本藥物上市審批。完善中成藥質量標準。
四、深化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八)深化編制和人事改革。以縣(市、區)為單位,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規模的變化,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實行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合理配置公共衛生、醫療服務人員,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護理人員比例。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法人主體地位,落實其用人自主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堅持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實行定編定崗不固定人員,變固定用人為合同用人,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對未聘人員采取多途徑妥善安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九)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創新考核制度,將服務質量數量、患者滿意度、任務完成情況和城鄉居民健康狀況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鉤。依托信息化手段,強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十)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一律采取公開選拔、擇優聘任方式產生。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部門對負責人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其收入和任免掛鉤。嚴禁將負責人的收入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濟收入掛鉤。
(十一)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待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的收支結余中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結合醫務人員工作特點,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聘用人員的考核與獎懲,根據考核結果及時發放績效工資。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干、貢獻突出等人員傾斜,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對口支援醫務人員,地方政府給予周轉房等生活保障,在職稱晉升、社會榮譽等方面予以傾斜;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的醫務人員,按規定落實津補貼政策;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醫、貢獻突出的醫務人員,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