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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團結將成領導干部考核重要內容
民族團結將作為自治區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各類評先創優活動的重要條件之一。近日公布的《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送審稿)》提出了我區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機制和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機制,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國民教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法治教育全過程,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各類評先創優活動的重要條件之一。
州、市(地)、縣(市、區)、鄉(鎮)、村(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送審稿》同時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自治區每5年,州、市(地)每3年,縣(市、區)每2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對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首席記者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