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江川縣住建局原局長涉7宗罪一審獲刑25年
云南江川縣住建局原局長馮超在擔任江川縣前衛鎮黨委書記、江川縣林業局局長、江川縣住建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江川縣法院以被告人馮超犯貪污罪、受賄罪等7個罪名,一審判其25年有期徒刑。
據悉,該案是江川縣檢察院立案偵查涉及7個罪名的首例案件,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來江川縣檢察院首例公訴被判25年有期徒刑的職務犯罪案件。
貪污罪
伙同他人非法占有
專項資金1180余萬元
馮超在任江川縣林業局局長期間,成立云南江川格瑞林業服務有限公司,聘用被告人劉鑫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馮超等5名局班子成員每人借出2萬元作為公司注冊資金,公司地址設在縣林業局辦公樓一樓,并將縣林業局營林站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借給格瑞公司開展業務。
此外,馮超還通過非法套取公款、與劉鑫簽訂假合同從格瑞公司取款、報銷等方式占有專項資金266萬余元;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劉鑫共同侵吞、騙取并非法占有專項資金832萬余元;伙同林業局原辦公室主任李雙林共同騙取并非法占有專項資金82萬余元;伙同林業局原辦公室主任張樹榮共同騙取并非法占有專項資金2400元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
受賄罪
非法收受180余萬元
為他人謀利
法院認為,馮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公司、個人送給的180余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工程承建、公司建廠房、承包、林地審批等便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107萬余元
馮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達到調整工作、能及時撥付林業局、住建局相關資金或款項,給予國家工作人員107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