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一些交通肇事者為逃避“酒駕”檢查而棄車離開現場的狀況,浙江省高院出臺規定,如果無法認定是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者,肇事者將被認定為逃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丁衛強在22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說:“一些駕駛員交通肇事后怕查出酒精,就不管他人死活,逃離事故現場,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必須從嚴打擊。”
丁衛強說,過去在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等問題上爭議很大,掌握標準不一,為此浙江省高院專門制定下發了《關于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確認定逃逸等問題的會議紀要》。
《紀要》共六個部分,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案件的處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逃逸后責任承擔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丁衛強說,交通肇事逃逸,按照刑法規定,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紀要》還規定,肇事者讓人頂替按交通肇事逃逸從重處罰;對于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紀要》同時明確,如果發生事故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將被害人隱藏、拋棄、將被害人移動至危險地段等積極行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來源:新華網 編輯:張少虎 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