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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第九條 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第十條 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 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