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問 怎樣才算醫療事故
對于這一事件,有公眾質疑:以誤診率解釋醫療事故,是不是有推卸責任的意味?誤診率在多大范圍內是正常的?是不是誤診就不算是醫療事故,或者可以為醫療事故免責?
對此,李明臣表示自己的意思被誤解了。“我之前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確實提到了這個說法。主要想表達醫生的無奈,希望人們更多地理解醫生。”李明臣說,“我們并不想推脫什么,醫院不逃避責任。目前相關部門都已經介入調查,幾天內就會有結果,由于患者家屬不同意尸檢,目前只能通過病歷來推測。只有弄明白原因,我們才能知道自己失誤在哪里。對于一個稱職的醫生來說,過高的誤診率應該成為一個警示,讓他在看病的時候,慎之又慎,如履薄冰。”
李明臣認為,如果讓公眾認為我的原意是“誤診率本來就存在,國外也是如此,醫生可以因此推卸責任”,那是不合適的。誤診率也不該成為讓患者花很多錢、做各種不必要檢查的理由。
那么,一旦發生誤診,又如何將其認定為醫療事故?
在醫療糾紛中,當患方發生醫療損害時,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前者由衛生部門負責,后者由司法部門負責;前者主要由臨床醫生承擔,后者主要由法醫承擔。
但是,由于誤診的復雜性,關于醫療過錯的認定也很復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作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不予以認定。這就需要重新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以“當時的醫療水平”作為我國醫療過失認定標準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什么是當時的醫療水平?如何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達到當時的醫療水平?其可操作性并不強,需要法律界、司法界、醫療界共同研究。
由于我國醫療過失鑒定的二元化機制,導致了醫療過失認定的復雜化。目前,很多學者建議,為了避免重復鑒定、交叉鑒定帶來的資源浪費,應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兩種體制的優勢結合起來,建立新的醫療損害鑒定機制。以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為基礎,由法醫和臨床醫生共同鑒定,作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鑒定結論。
三 問 如何減少誤診誤治
據相關專家介紹,醫學是一門實踐科學,也是一門探索性學科。因此,出現誤診是無法避免的。但是,如果醫生把“誤診率”當成“擋箭牌”,掩蓋自己的錯誤和過失,那就是錯上加錯了。
誤診的發生,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關鍵是分清誤診的性質,分清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如果是復雜的疑難重癥,醫生發生誤診,患者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簡單的常見病,醫生發生誤診,患者就難以接受了,因為這主要是醫生的責任心問題。
1993年,我國著名醫學家吳階平曾在為醫學專著《誤診學》所作的序言中寫道:“造成誤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的因素始終居于第一位。各種檢查措施、化驗方法都要由人來使用,由人來解釋和判斷其意義。”“在不同醫務人員之間,誤診的發生率也有很大差異,所謂有經驗的醫生,實際上也包含著他們出現誤診的機會少的內容。”
因此,減少誤診率,關鍵在醫方。作為醫生,一定要以“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態度對待患者,增強責任心,提高醫德醫術,努力降低誤診率。盡管醫學的進步必然要付出代價,但是這種代價越少越好。醫生要從誤診中吸取教訓,不要把患者的生命當成兒戲。
對此,李明臣也認為,最根本的解決之道在于醫生提高業務能力,以最大程度降低誤診誤治。
吳階平曾說過,醫生一定要有足夠的實踐、鍛煉才能有經驗,減少誤診,但這并不表示資歷愈長,經驗就愈多。對于不同的醫生,同樣的實踐機會卻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效果。只有不斷總結經驗教訓,認真尋找引起誤診的原因,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誤診。這不僅要善于“吃一塹長一智”,而且要努力借他人之“塹”,長自己之“智”。
吳階平認為,一個有經驗的醫生任何時候都要注意自己的主觀分析與客觀實際之間的差距,把自己的主觀分析當作客觀實際,往往是誤診的根本原因。出現診治上的錯誤之后,必須認真尋找主觀上的原因。概括來說,目前誤診的主要原因來自三個方面:一是觀察不夠細致認真,資料(包括必要的檢查手段和化驗方法)收集不全;二是知識不足;三是思想方法上的主觀、片面。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