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委托代理關系影響公正
任景明把鄺森和陸凱這樣的現象歸結為“委托代理關系失范”,他認為,這是影響環評公正的原因之一。
環評一般涉及兩種委托代理關系: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審批部門—評估單位。
“現在的委托關系是業主委托環評機構做環評報告,這個法理不順。原因在于,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現在很多企業要求機構編環評報告,前提條件是保證過,不過就別接?!比尉懊髡f,“結果,很多環評機構答應之后接到項目,先拿一半錢,然后開始做報告,后面審批能過,錢就可以全收回來,不能過另一半錢也要不到了?!?/p>
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立法委員會議員蔡素玉認為:項目發起人請環評機構做環評,會使整個環評工作的公正性、公信力大打折扣?!耙话愕沫h評工作起碼要做一年,這是最低的時間限度,如評估對環境、對鳥類的影響,一般都要做四季。但事實上,環境評估報告交給審批單位后,審批單位根本沒有時間,也沒有資源去審核這個評估是不是客觀,是不是正確?!?/p>
審批部門和評估單位的委托代理關系也存在問題。評估單位是受審批部門委托做技術評估的機構,應該獨立于審批部門之外,才能客觀評價一份環評報告是否有效。但現實中的評估中心卻是環保部門的下屬單位,如任景明所在的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實際上就算是環保部的下屬單位。環境評估因此成了下級受上級“委托”的工作,這樣就難免被審批部門的意志左右。
除了上述兩種關系,有時政府部門與建設單位之間、政府部門與環評機構之間也存在一種或明或暗的委托代理關系。當存在第三種委托代理關系時,政府干預環評審批的現象就比較突出了,更同樣影響環評公正。
“所有環保局長的帽子都在市長下面管著,如果你是環保局長,市長給你打招呼了,你不買賬,可能嗎?”任景明說,如果有級別很高的領導對某個重大項目特別關照,干預環評審批,環保部門是沒辦法的。
另外一種情形是,當下的環評機構既有企業又有事業單位,它們中的一部分是環保部門的下屬單位,在環保部門,下屬單位的環評報告往往更容易通過審批。此外,在水利、交通、石油、石化、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和一些高校下屬的環評機構,也都壟斷了各自的環評市場,很多項目基本上不出它們的口,這也背離了環評市場化的目標。
以上這幾層關系錯綜復雜,就形成了整個環評的“潛規則”:在一個看似統一、開放、自由的招標競標市場里,政府部門及其下設的審批部門、評估單位,與建設單位、環評機構之間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在著聯系。有的聯系雖然合法合規,但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如建設單位與環評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有的聯系則是由金錢、權力等“灰色關系”勾連起來的。